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十五起,其中六起涉渔。
该批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保护对象包括斑海豹、藏羚羊、大白鲨、红豆杉、荷叶铁线蕨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以及森林、草原、湿地、河湖、海洋等多种自然生态系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
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万元至5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辽东湾是中国渤海三大海湾之一,地处北纬39度,是中国纬度最高的海湾,也是北半球纬度最低的大面积结冰海域,具有独特的海洋生态系统,是斑海豹、黑嘴鸥等珍贵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斑海豹是唯一能在中国海域进行繁殖的鳍足类海洋哺乳动物,是我国渤海和黄海的旗舰物种。遗传学和生态学研究显示,辽东湾繁殖区的斑海豹属于世界范围内斑海豹独立进化的一个分支,有自己独特的遗传基因。2021年2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斑海豹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危害斑海豹犯罪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查获的斑海豹进行野化训练并放归海洋,助力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践行我国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条约义务的庄严承诺。
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炎未经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非法低价收购包含大白鲨、柠檬鲨、鲭鲨、虎鲨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加工后通过网络平台向国内外不特定买家销售牟利。2020年10月,孙某炎为进一步确定其收购和销售的大白鲨牙齿的物种属性以及保护级别,自行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板鳃亚纲鼠鲨目鼠鲨科噬人鲨。此后孙某炎继续销售包含大白鲨牙齿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及其相关制品,直至2021年4月被抓获。经鉴定,该案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牙齿6389颗,价值319.45万元,及噬人鲨颌骨价值8.5万元,合计327.95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炎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制品,价值达327.95万元,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到孙某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涉案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等情节,判处孙某炎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噬人鲨牙齿等物品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噬人鲨别名“大白鲨”,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濒危野生动物及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是海洋中的“伞护种”,其生境需求能够涵盖其他物种的生境需求,通过保护噬人鲨可以同时为海洋里的其他物种提供保护,有利于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既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又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充分展现了我国履行国际环境条约义务、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大国担当。本案宣判得到多家媒体报道,推动社会公众了解大白鲨这一凶猛而又脆弱的大型水生野生物种,对于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具有积极意义。
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发经营文玩店时,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且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将17件收购所得的野生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经鉴定,该17件珊瑚制品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的制品,净重至少0.2806千克,价值至少112240元。案件审理中,沈某发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在厦门古玩市场发放,现身说法倡导保护红珊瑚,同时预缴1.2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某发非法收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沈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非法出售的红珊瑚制品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于2021年11月16日判处沈某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暂扣的17件红珊瑚制品予以没收;暂扣的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珊瑚礁被称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系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生产力最高的典型生态系统之一,非法捕捞、开采珊瑚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红珊瑚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无证捕捞、收购、出售、运输红珊瑚及其制品均可能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结合被告人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家庭经济困难但时间充裕等因素,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印制红珊瑚保护倡议资料,联系古玩市场管理方在市场内大规模发放,现身说法倡导红珊瑚保护。通过探索创新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模式,有效杜绝了该古玩市场售卖珊瑚制品的现象,增强公众对珊瑚等海洋生物的保护意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蒋某成、周某华联系蒋某平等三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由蒋某成、周某华统一收购渔获物,蒋某成还雇佣夏某军接驳搬运渔获物并协助销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此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六人非法捕捞长江刀鱼及凤尾鱼共计1470.9公斤,价值101673.7元,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鉴定,该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为101673.7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305021.1元,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为406694.8元,共计813389.6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六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鉴定费用,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六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对长江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经鉴定,本案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天然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以及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遂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813389.6元和鉴定费用4000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长江系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加大对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案非法捕捞地点位于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在该区域实施非法捕捞,受损渔业资源恢复难度更大,更易引发生物链结构受损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旨在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生长繁育区域水生生态,警示和震慑长江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2019年9月,陈某云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捕捉昭觉林蛙、黑斑蛙共3.5公斤约280只,全部出售给罗某酃经营的水产店。同年10月,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在该水产店查获并追回昭觉林蛙、黑斑蛙共220只,送检完毕后予以放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云、罗某酃的行为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陈某云、罗某酃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100元/只×60只)。
【裁判结果】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云未取得狩猎证,在湖南省禁猎区、禁猎期期间非法猎捕昭觉林蛙、黑斑蛙并出售;罗某酃从陈某云处收购、出售、宰杀昭觉林蛙、黑斑蛙,前述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猎捕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陈某云、罗某酃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在株洲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以植树造林、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牌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依法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涉昭觉林蛙、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保护的“三有”动物及《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动物,因其系食、药两用的珍贵蛙种,经常成为非法捕捉、食用的对象。根据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在长期进化中,每只昭觉林蛙、黑斑蛙都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的生物遗传多样性,其复杂的基因结构是世上独一无二的,一旦消失,相应的生态价值、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损失无法挽回。本案通过依法判令非法捕猎、收购、出售、宰杀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责令其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对查获的昭觉林蛙、黑斑蛙及时放生,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说“不”,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全过程。
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4日,顾某宏驾驶渔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西湾海域进行抽螺捕捞作业。次日,被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该船系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渔船,船上安装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抽螺捕捞作业设备1套、用网袋包装的渔获物螺苗、贝苗(带沙)65包共计1950千克。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认为顾某宏的行为违反了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顾某宏的案涉渔船。顾某宏不服,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船舶是顾某宏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请人建造的“三无”渔业船舶。“三无”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予以没收。顾某宏在该船上违法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在海上非法捕捞菲律宾蛤仔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防城港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顾某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包括顾某宏在内的11名系列案原告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本案非法捕捞海洋贝类资源的案发地位于广西北部湾海域,该海域不仅是著名渔场,也是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之一,拥有施氏獭蛤、织锦巴非蛤、钝缀锦蛤、大竹蛏等特有珍稀贝类品种,是重要的海洋贝类基因库。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蛤泵”“吸蛤耙”“抽螺机”,通过渔船水泵将所经海域的一切底栖生物连泥带砂全部吸起,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这种掠夺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极大破坏了海洋资源和生态平衡,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支持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取缔“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
来源:中国渔业报